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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 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 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 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 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 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
(一)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 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 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经各地派出机构审核或检查后,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 事项予以披露。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协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 决违规资金占用、关联担保问题,要求有关控股股东尊重、维护上市公 司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 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 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 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四)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 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 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 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 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 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 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4. 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 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5.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 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四、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 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 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 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 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 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 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 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 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 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 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 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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