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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中央企业第二任期考核工作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引导 中央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 的先进水平,完善目标确定机制,我委在认真总结第一任期考核工作经 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第二任期考核目标值,提高 考核工作水平。
附件: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附件: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 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引 导中央企业准确、合理地确定任期考核目标值,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执行情 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任期考核目标值确定原则
(一)稳步发展原则。在继续改善经济发展质量的基础上,鼓励企 业认真分析所处运行环境和发展阶段的目标要求,抓住机遇,稳步发 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二)行业对标原则。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要求,引导中央 企业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杆,通过持续改进,逐步达到标杆企业的先 进水平。
(三)鼓励先进原则。对于目标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降低 加分难度;对于目标值处于行业落后水平的企业,提高加分难度。
(四)精准考核原则。按照提高预算管理和战略管理水平的要求, 引导企业把实际完成值与考核目标值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基本指标的计分规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根据《考核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 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 一条件,该项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 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含) 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 时,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 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 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0.6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 时,每低于0.3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 每低于目标值0.3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 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0.7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 时,每低于0.2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时, 每低于目标值0.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目标值低于10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 过目标值不予加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 扣8分。
3.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 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指标仍按《考核办法》附 件2计分。
(1)企业目标值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企业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任期内行业整体收入出现负增长, 目标值高于同行业企业平均值;
(3)企业前一任期企业该指标增幅较大(高于中央企业平均增长水 平),任期目标值高于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基数较高(高于中央企业户均水平),任期目 标值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5)企业主要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个考核任期。
(二)三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下同)平均增长率。
1.根据《考核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 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 足这一条件,该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2.企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 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
(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含) 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1.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9个百分点 扣1分,最多扣4分;
(2)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 50%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1.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8个百分点 扣1分,最多扣4分;
(3)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50%(含) 以上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 1.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7个百分点 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标值为负增长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超过 目标值不予加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 4分。
3.企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 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指标仍按《考核办法》 附件2计分。
(1)企业目标值在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2)企业受行业发展周期影响,任期内行业整体收入出现负增长, 目标值高于同行业企业平均值;
(3)企业前一任期增长水平较高(中央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以上),任 期目标值高于中央企业目标值平均水平;
(4)企业规模或增长基数较大(中央企业户均水平以上)但实际完 成值高于对标企业平均值水平。对标分以下三种情况:
①国内同类企业较多企业,根据国资委公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 值》,与同期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对标,达到平均值以上的,仍按《考核 办法》附件2计分;达到优秀值的,该指标直接加满分。
②国内同类企业较少、样本数量不足企业,由企业推荐、国资委审 核选定12户国内外同行业企业对标,同期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平均水 平以上的,仍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达到优秀水平的,该指标直接 加满分。
③企业情况较为特殊、国内外可比性较低,在中央企业同类企业内 进行比较分析,同期营业收入增长水平达到同类平均水平以上的,仍按 《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5)企业主要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2个考核任期。
三、分类指标的基本要求
分类考核指标应设置为2个。指标的选择应体现行业特色和突出 企业管理“短板”,目标值的确定应努力体现行业先进性和管理水平的 提升。
(一)对于目前只选择了1个分类指标的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从 以下分类指标中选取。
1.工业类企业的分类指标包括: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流动 比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市场占有率、技术投入比率和单位产值能耗等。
2.航空类企业的分类指标:座公里收入水平、流动比率、人均利 润等。
3.水运类企业的分类指标:总资产报酬率、流动比率、人均利 润等。
4. 电力类企业的分类指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人均利 润等。
5.商贸企业的分类指标: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比重、总资产报酬 率、人均利润、总资产周转率等。
6.科研设计企业的分类指标:高级技术人才占职工比率、应收账 款占销售收入比重、人均利润等。
(二)分类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完成考核目标值则可直接加 满分。达不到行业先进水平或管理水平没有提高的,视指标实现的难 易程度,适当调整加减分标准。
四、增加约束性指标
为落实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和科技进步责任,规范企业有序开展竞 争,在任期考核中,适当增加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为必须完成的指 标,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予以扣分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修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计分办法
凡有1项指标未能完成考核目标,则该指标按《考核办法》计分;其 他指标虽然完成目标,但只得基本分;企业综合得分不再乘以难度系 数。计分公式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率指标得分十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十分类指标得分。
六、其他事项
(一)2008年将执行新会计准则,从2008年起,主营业务收入统一 改为营业收入。
(二)由于执行新会计准则而导致企业合并报表口径不一致,在计 算收入增幅时将期初数按同一口径进行还原。
(三)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经国资委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整体上 市等事项,在确定考核结果时将酌情考虑对相关指标的影响。
(四)为促进考核工作更加精准,对申报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 过大的企业,扣减考核得分。扣除合并、重组、结构调整和会计准则调 整等因素的影响后,企业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的,扣减该指标 0.1~2分,其中:目标值超过中央企业任期实际完成平均值的,扣减该 项指标得分0.1~0.5分;目标值低于中央企业任期实际完成平均值但 高于任期年度平均水平的,扣减该项指标得分0.5~1分;目标值低于 中央企业任期年度平均水平的,扣减该项指标得分1~2分。本款不受 其他条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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