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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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本条是对环境保护奖励制度的规定。 ......(本文共 17 字 , 1 张图)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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