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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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条是对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事件。这类事件由于来得突然,猝不及防,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危害,因而需要及时应对,妥善处置。


本条共4款,分别就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进行损害评估等作出规定。
监测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的制度。


预警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是指地方政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相关部门、驻军和邻近、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应急预案
预案是指预先设定的应急方案。俗话说,有备无患,有了预案,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就能够从容应对,妥善处置。


损害评估
损害评估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通过勘查、调查、损害量化,编制评估报告等一系列程序,对事件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和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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