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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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本条所称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义务人 ......(本文共 233 字 , 2 张图)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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