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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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子女一般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在通常情 ......(本文共 428 字 , 3 张图)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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