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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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是指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 ......(本文共 865 字 , 6 张图)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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