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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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4日,建设部印发《关于转发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 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建质 [2003] 113号)。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共二十一条,对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监理单位等40种不良行为做出记录规定,明确了不良行为记录 的处理、上报、公布等事项的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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