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格及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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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人格之开始)一、人格始于完全出生且有生命之时。二、未出生之人获法律所承认之权利系取决于其出生。三、人格之保护范围包括对胎儿造成之损害,但以符合上款之条件为限。四、然而,生父母无须就受孕时对子女造 ......(本文共 416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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