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业务开展

所属栏目:中国教育

1956年12月制订的《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提出“应设立下列机构”:“采录部(组)、编目部(组)、流通管理部(组),并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和发展规模,逐步分设或增设办公室(或秘书),采录部(组),编目部(组),参考阅览部(组),流 ......(本文共 1758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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