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2282)

所属栏目:明史·刑法志

安置指把应判处流刑的人送往指定地区居住,一般是流二千里。在《大明律》中规定安置的律条有《名例律》的“徒流迁徙地方”条、《吏律·职制篇》“交结近侍官员”条、《刑律·贼盗篇》“谋叛”条、《刑律·人命篇》“采生拆 ......    (本文共 680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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