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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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见载于《明太祖实录》卷86“洪武六年十一月己丑”条,原文载:“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先是,上既命颁行律令,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祯等直解其义,颁行民间。既而又令儒臣同刑官共讲唐律,日录二十余条进览,上为 ......    (本文共 279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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