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官。生于英格兰肯特郡诺宁顿。就学于伦敦大学英王学院和牛津大学三一学院。1869年获律师资格。1869~1872年任印度文官。1884~1896年为郡法庭法官。1896~1899年再次赴印度。曾负责刑事诉讼程序法典的修订工作。除律师业务 (共 278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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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法官。生于英格兰肯特郡诺宁顿。就学于伦敦大学英王学院和牛津大学三一学院。1869年获律师资格。1869~1872年任印度文官。1884~1896年为郡法庭法官。1896~1899年再次赴印度。曾负责刑事诉讼程序法典的修订工作。除律师业务 (共 278 字)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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