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急诊观察室观察记录书写要求与示样

所属栏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四节 急诊观察室观察记录书写要求与示样

一、书写要求观察记录内容同入院记录,包括以下几方面。1.一般项目、主诉、现病史及与疾病有关的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专科情况、实验室检查及特殊检查、初步诊断或诊断,最后签全名并注明日期。2.病程记录:在 ......(本文共 456 字 , 1 张图)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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