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传媒的历史使命——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解读

所属栏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报告

2013年11月12日,备受瞩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次会议适逢中国改革“窗口期”,以研究全面深化改革为使命。三中全会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勾画了路线图。《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另外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决定》还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社会主义公正公平社会的实现,是党的执政方针在新时期的体现,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设的一个积极反思,为今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模式。它的主旨在于体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对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追求,也就是要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种公正公平社会中,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社会成员各尽所能,人的基本权利和需求得到满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协调共处,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物质财富的积累还不能充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还存在着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继续扩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一些社会群体的贡献与应得的补偿不对等,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冲突错综复杂等许多不利社会和谐的因素,因此,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构建正义和谐的社会仍然是党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历史使命和艰巨任务。
一个公正公平社会的达致需要不同社会主体的参与和合作,每一个社会主体在社会合作体系中都公平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他们根据自己在社会上的角色认定和地位,从不同的方面建构社会正义的行为和观念。新闻媒介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主体,主要通过引导公众政治参与、监督政府和司法行为、推动社会政治变革、倡导社会先进文化、化解社会阶层利益矛盾、改善信息传播资源不平等等一系列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发挥,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公正公平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生态环境。
(一)新闻媒介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者
中国社会正进入一个社会转型期。这个社会转型期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经济迅速发展,二是思想空前活跃。有学者研究认为,目前是我国解放以来,人们思想最具活力、最具创新力、最易接受新事物的时期之一。同时,也应该看到,这种空前的思想活跃,不仅给人们带来新思想、新理念,同时,这些新思想、新理念也冲击着人们传统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人们一方面渴望接受新的思想和理念,一方面又表现出一种强烈的参与意识。尤其是随着国家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同步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们的公民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人们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关心和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诉求越来越强烈,那种“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历史责任感,正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行动。在这个时期,新闻媒介引导社会舆论、传播先进文化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有赖于社会成员形成一个维系正义的社会共识。这包括社会各阶层对政府及政府职能体系的认同、对政策和法律的认同、对整个社会价值观的认同。而这种社会认同感只有在实现政治民主,实行人民当家作主时才能取得,因此有必要建立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空间,使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形成社会共识,同时也有助于政治变革,进一步加快政治民主化的进程。推动公众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促进政府政治变革,既是新闻媒介的重要的政治功能,也是新闻媒介在社会正义实践中担负的重要社会责任。
1.引导公众参与政治民主讨论,构建公平公正社会生活
新闻媒介通过议程设置就一些涉及公民权利的重大社会问题设定议题,引导公众进行讨论,表达他们对公共财富与价值分配的意愿和选择,并形成公众舆论,以使政府的政策决策不至于同公众的利益发生重大矛盾与冲突,从而推动公众积极参与公共政治生活,实现国家重要事务的民主管理。同时,通过这一过程,媒介可以提高公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和知识,培养公众的民主参政意识,使其变得关心政治,进而增强对政治的信任感和对政治体制的归属感,成长为具有民主意识的公民。
鉴于新闻媒介在形成和引导公众舆论方面的重要作用,新闻媒介应负起正确引导公众舆论并进而引导公众参与政治的社会责任。首先,媒介应充分尊重公众的意见,为公众提供一个平等交流、讨论的平台,而不能压制公众的意见,甚至让公众发表和自己意见“假一致”的观点。其次,媒介应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不能为一些利益集团的私人目的服务或者为不正确的思想服务。再次,对严肃的社会问题新闻媒介应以严肃、公正、客观的态度去对待,而不能将其“娱乐化”,破坏公众对严肃社会问题的思考能力,降低其政治参与的感受度以及对社会政治秩序的信任感。最后,媒介作为社会正义的实践主体,应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目的,引导公众形成一个维护和伸张社会正义的社会舆论,从而为社会的整体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新闻媒介是推动政治改革与贯彻公平理念的舆论动力
任何一种政治体制都存在着弊端,当这种弊端超出社会承受能力时,就会引发导致社会动荡的不安定因素。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权力关系被扭曲,政府机构的功能失调,就容易产生政治腐败的现象,不仅政府行政体系受到削弱,而且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也很难畅通。由此社会成员会对统治当局深感不满,失去对统治当局的信任和支持。因而,统治当局要想赢得民众对其统治的支持和服从,就要进行一系列政治变革,疏通利益表达渠道,治理政治腐败现象,整顿官僚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以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
新闻媒介由于其迅捷的信息传播速度、广泛的舆论监督范围,可以在政治改革中发挥“通上下之情”、“去塞求通”的积极作用。新闻媒介对政治改革的推动通常是借助于媒介监督这一途径。新闻媒介一方面通过报道、评价、批评、建议,揭露政府当局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一方面最大限度获取政府信息并将之披露给公众,同时把公众对政府的施政意见通过报道反馈给政府,从而有助于沟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推动政府对政治体制存在的弊端进行改革,从而避免出现社会动荡,造成重大的社会损失。
近年中国社会的反腐倡廉就是网络新闻媒介公开监督,激发并且引导受众讨论,最终推动信息公开和权力问责的例子。另外,《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也是得益于媒介对一些社会相关问题的报道和关注。如继“唐慧上访被劳教案”引起舆论对“劳教制度”猛烈声讨之后,“重庆村官任建宇被劳教案”再度引起舆论对劳教制度的讨伐,原因在于这位大学生村官只是在微博上转发了一些被重庆当局认定的“谣言”,“恶意攻击和妄图推翻现有政权”。在这之前,也是重庆,发生了另一起劳教案,2011年4月19—22日期间,重庆涪陵林业局的职工方洪在微博上多次以网名“方竹笋”发表言论,被认定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证据事实充分”,被判劳教一年。一年之后,方洪被解除劳动教养,随即向重庆三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重庆劳教委以原告方洪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的劳动教养决定违法,本应撤销。然而该强制措施已经执行完毕,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到,媒介讨论的结果是,劳教制度是“政治斗争的工具”。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劳教制度,实则是以教养之名,行刑罚之实,劳教制度实为“劣法”。公民通过媒介讨论认识到,劳教制度是未经审判、未经正当程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与宪法的规定直接冲突。在实际运行中,劳教审批由公安机关而非劳动教养委员会负责,大部分经由实际公安机关的法制处作出处理决定,相关领导签字即可。对于有的上访人员,已经被决定劳教了,或者在劳教所待了一段时间,突然就被放了。在这里完全看不到程序正义,依然是人治的方式,长官意志体现明显,丝毫看不到法治精神。
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没有理性的公共讨论,就没有劳教制度的废止。
(二)新闻媒介应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尽职尽责
公正公平社会的根本基础是,制度应体现社会正义。社会正义的主要含义:一是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要保障公民机会均等;三是要在再分配阶段缩小“初始禀赋”差异所造成的不均等。这三条中,尤其是第一、第二条中所涉及的公民知情权、话语权,以及对这些权利平等享用,都离不开媒介的推动和努力,都是新闻媒介应尽的社会责任。
构建公正公平社会,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也是新闻媒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从传播学的一般原理来看,新闻传播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在某一时期的政治、经济背景和各项社会活动的内容密不可分。同时,新闻传播与人们的社会生活密不可分。这种有效的传播带给人们社会生活的各种影响(包括负面影响),不可抗拒地改变着人们的思想、理念、观点、行为和习惯,深刻影响着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传播学研究分为传者研究、内容研究、渠道研究、受众研究和效果研究五个部分,其中研究历史最长、争议最大、最有现实意义的是效果研究。传播效果研究主要是检验传播内容改变受众原有的立场、观点的效果,以及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如何。也就是指传播者发出的信息经媒介传至受众而引起受众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的变化是怎样的。
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看:(1)传播者与传播效果有直接联系。因为传播者作为传播过程中的开端,作为“把关人”,在整个传播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是引发传播效果的关键。(2)传播内容与传播效果有直接关系。因为传播内容是通过媒介载体直接干预受众的有效信息,是影响传播效果的实际主体。(3)传播渠道与传播效果有直接关系。因为传播渠道是否畅通关系到信息是否能够实现有效送达,进而产生传播效果,传播渠道在这里也叫信道。(4)受众与传播效果有直接关系。因为不同受众群体对不同信息的需求和接受程度是不一样的,进而也将影响传播效果,受众在这里是传播过程的受者也是信息的反馈者。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新闻媒介实现其传播效果,与媒介的基本价值取向有直接关系,这种基本价值取向集中体现为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把一个有意义的真实世界展现在人们面前,就是媒介的基本责任。
新闻媒介的传播活动,应该努力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推进器和助燃剂,应该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责任。这是新闻媒介在构建社会主义公平公正社会中,应该承担的最重要的责任之一。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认为:社会主义新闻媒介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这是社会主义新闻媒介的基本社会属性或者是基本性质。这一基本社会属性表现为:(1)新闻传播是人类通过大脑对外部世界的反映,是人们表现现实世界的反映。新闻传播的事实来自人们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因此,新闻传播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倾向性等特征。(2)新闻传播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基础,是人们通过新闻媒介所进行的一种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的社会政治活动。这种政治活动对既有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随时发挥着巩固或动摇的作用。(3)马克思认为,报刊有揭露社会现象的权利,报道其所目睹的事情,不以政府当局的利益而改变,这是对读者的知情权负责。“报刊的义务正是在于为它周围左近的被压迫者辩护”[1]
反思我国现状,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出现的利益矛盾中,新闻媒介迫于权力的压力不能理智地对待,而是失去独立思考能力,谄媚于一些权力机关,忘记了新闻媒介的责任的情况还是不少的,这反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新闻媒介具有监督的作用。既然是监督,就应该是相互的,不能以上下级来划分界限。但党和政府的政策规定同级党报不能批评同级党委,这是在建国初期制定的一条规定,显然它的存在有极大的不合理性,给地方媒体的批评监督造成很大的困难,造成很多无人能监督的权力真空。如恩格斯所言,如果记者编辑做的“只有当揭露已经失去任何意义的时候,才能进行揭露”[2],新闻媒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现行新闻出版体制的具体问题十分复杂,相应的改革也决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笔者在此仅仅是提出问题,让有智者和有志者来共同思考,只有这样做才符合马克思所说的“诚实研究”的原则。恩格斯在晚年就已发现,马克思主义阵营内部有一种令他忧虑的不宽容。对此,他告诫说:“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3]恩格斯的提醒值得我们深思,因为中国社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自由、独立的媒介。
在目前条件下,要制度性地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保持新闻舆论的相对独立性,建立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机关报为主、以社会各团体的报纸为辅、以民报为补充的多元体系的办报格局,打破舆论同一的局面。否则进行舆论批评时必须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秉承党政官员的意志,这必然给新闻机构行使舆论监督设置了死角。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了多元的利益集团。《宪法》明文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唯物主义者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多元的利益集团必须有多元的思想。多元的办报格局能调动广大人民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信息源,将一切腐败现象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发挥媒介的监督功能。
当然,上述释述在当今社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新闻媒介的三项社会责任:一是迅速、广泛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群众中去,并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二是“广泛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呼声、意志、愿望”;三是“传播国内国际的各种信息,直接影响群众的思想、行为和政治方向,引导、激励、动员、组织群众为认识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这三项社会责任实际上规定了社会主义新闻媒介的传播内容。
当构建社会主义公正公平社会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诉求,作为社会主义新闻媒介起码有两项历史任务,一是宣传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二是指引社会前进的方向,这是社会主义新闻媒介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社会的公平公正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公民基本利益需求得到满足,二是公民基本诉求表达得到保障。前者是民生的问题,后者即民权问题。而公民基本诉求表达得到保障,正是社会主义新闻媒介最重要的社会责任之一。
(三)新闻媒介是司法公正的监督者
一个清明的社会需要法律规范建立的强有力的社会秩序。秩序是人类生存,社会发展,阶级统治和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效益、人权等价值目标的基础。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在现代社会,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与十八大报告相比,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突出了司法和行政体制改革内容,颇具深意。
司法的根本价值在于公正,唯有公正审理、公正裁判才能获得司法公信力。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司法体制和机构设置原因,司法与行政区划合一,司法机关由本级人大产生,法官检察官的选拔、任命均由地方决定,司法机关的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下,司法权的运行必然受到地方力量的掣肘,由于地方势力的干预,司法裁判也不可能完全公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也严重影响了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权力,不能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裁判。裁判不公,民怨难纾,进而会引发涉诉涉法信访潮,甚至出现侵犯人权的冤假错案。潜滋暗长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之风已经蔓延成侵入当代中国社会健康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不能主持正义,不能定争止纷,而异化为一个制造纠纷和积怨的代名词,那么随之而来的将是人心的背离、社会的动荡以及政权的更迭。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对现行的司法体制“动大手术”,通过“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等一系列举措,实现司法的公正。
欲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进行标本兼治,既应从制度层面进行预防,如完善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环境,实行法官素质精英化,又应强化对司法权行使的外部监督。监督的力量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二是社会舆论的监督,其中新闻媒介的监督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主要表现形式。在现阶段,抑或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大力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尤为必要。
1.新闻舆论监督是抑制司法不公的利器
司法实践表明,大量的司法不公、权力腐败现象往往并不是由审判不公造成的,特别是一些位高权重者的违法犯罪,往往在公安机关、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或者即使进行侦查、起诉,特权者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以及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迫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不得不避实就虚,收集一些无关痛痒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因此,笔者认为,即使新闻媒介对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进行了渲染,但对审判人员的审理活动所产生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起诉活动产生了一些外在的压力。不过在笔者看来,在现阶段,与其说是新闻媒介对案件事实的渲染影响了审判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还不如说是新闻媒介的舆论造势可以通过对权势显赫者的犯罪行为进行曝光,在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共鸣和义愤之后,为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抵制法外势力的干扰提供了舆论支持,使其得以顶住压力公正办案,同时也可以使一些试图包庇的权力要人望而却步,从而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4]美国杰出的民主斗士托马斯·杰弗逊曾说:“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办法,就是通过公共报刊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务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到全体人民群众之中。”[5]
如何协调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新闻监督之间的冲突与对抗,美国学者司德门曾说了一句颇具启发意义的话语:“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冲突得到解决,绝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受益。”换言之,就是要遵循利益均衡原则。因为任何制度的设计和运作都是利弊共生,决不可能至善至美。正如有些学者在推崇对抗制诉讼时,也不得不承认其存在严重的出入人罪的可能,特别是诸多将有罪错判无罪的情形,但这种代价是实现英美式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笔者认为,倾向于对新闻自由和新闻监督的保护符合利益均衡原则。
2.新闻独立客观自由的权利是司法监督的基石
新闻自由是广大人民应该享有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长期以来,党的新闻政策更多的是强调沉闷的舆论一律,对新闻自由一直采取了程度不同的抑制。直至今日,新闻报道什么或不报道什么亦受到相当程度的约束。但司法腐败堕落到如此令人担忧的境地,新闻舆论的监督不力是难辞其咎的。虽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程度不断加深,我国新闻传播的自由度也不断扩大,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新闻开放程度同国际上通行的标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理应赋予新闻媒介较大的自由,通过新闻舆论对权力腐败现象进行监督更是当务之急。特别是在司法腐败如此严重而又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改观的情况下,给司法权的行使施加一定外在舆论压力是必要的。我们当然必须尽快健全司法独立的制度环境,以维护司法公正。当然,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确实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甚至个别情况下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相对于权力腐败和司法不公的严峻形势而言,这种代价的付出却是微乎其微的。同时,我们可以在把握一定度的前提下从制度上对新闻监督进行约束和规范,或者借鉴美国的做法,在事后采取一些补救性的措施。倘若只注意新闻自由、新闻监督的负面影响,笼统地采取弱化舆论监督或对新闻自由进行过多限制的提议是弊大于利的。[6]
另外,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具体的改革路径就是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一是市县一级的法官检察官的遴选任命体制改革,即由本级人大任命改为省一级人大任命;二是市县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由本级财政上提到省级财政;三是相对集中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脱离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由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审理裁判相关案件。同时,必须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也就是要通过体制改革和健全机制,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司法过程中侵犯人权的各种现象,实现公平正义。
《决定》还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这项改革对于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执法机构林立,权责不清,相互冲突或者推诿塞责导致执法效率低下、效果不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推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改革的方向应该一是建立执法权相对集中的统一执法体制。在地方政府属地管理情形下,应当本着高效权威的原则,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农业管理等领域推行的相对集中执法基础上,再扩大相对集中执法的范围,重点解决城乡规划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执法机构分散、力量不足等问题,集中相关执法权统一行使,以减少多头管理带来的低效和混乱。
二是推行中央和省级政府垂直的行政执法体制。在原有的金融管理、土地督察、证劵保险行业监管等领域实行的垂直管理执法体制基础上,还应当探索扩大垂直管理的领域,脱离地方行政区划设立直属于中央管理的行政执法体制,摆脱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对行政执法的干预,解决执法不够独立公正的问题。
三是改革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等。
3.新闻媒介应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肃清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
强调对新闻自由、新闻监督的保护,并不意味着新闻记者是“无冕之王”,可以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出现个别记者为谋取私利,故意炮制假新闻,造谣中伤,干扰国家司法活动的情形。我们要做的是既要健全保障新闻自由的内外环境,畅通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的渠道,也要为新闻媒介监督司法设置合理的界限,避免新闻报道干扰司法活动的情况发生。
健全的舆论环境是新闻媒介有序、高效、合法、公正地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由于历史和政治上的原因,我们的新闻监督环境有诸多尚需完善之处。如在西方国家,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多元的,但法官一般都实行终身制,只有国会有资格通过严格的弹劾程序对法官进行罢免。各种新闻媒介可以对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进行猛烈的抨击,但法官却可以不受舆论的左右,独立地行使司法权。而我国机关报的直接归口管理单位——党委和政府机关享有对法官进行任免的权力。汉密尔顿曾言:“就人类的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这种体制下,个别法官出于自己职位的考虑,在审理案件时可能顾忌官方媒体的意见,从而影响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创造司法独立的条件,制定严格的法官任免制度,逐渐将舆论监督权和法官任免权分别授予不同的主体行使,使得法官能心无旁骛地行使司法权力。
另外,为了方便于同司法机关沟通配合,避免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必要的重大误解,新闻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同时,也可对即将刊发的文章进行审查,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或者侵权的报道流向社会,以防患于未然。在法国,各大报刊都设置有版面审查委员会,以确保刊发的文章不违反现行法律或有悖传统伦理。在美国,为了保证公众的舆论批评能适度地影响法院判决,有一个所谓的“法院之友”制度。[7]“法院之友”的成员主要是律师等法律专家,他们能使公众的舆论批评适度地影响法院判决的形成。但此类团体意见的形成与运作与一般传播媒介就新闻事件或公众关注的审判活动施加批评的情形不完全相同。由“法院之友”提出的意见书,视情形而定,可能成为裁判基础,以有助健全司法。我们认为,新闻舆论机构中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可充当类似于“法官之友”的角色,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通过正当的途径与司法机关联系交涉,既可以将社会公众的舆论适度地反映到法院的判决中,也可以在全面地掌握案情的情况下对审判活动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充分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
司法与新闻媒介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正义。司法体现正义是通过司法公正来实现的。但由于司法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容易滥用权力,产生司法腐败现象,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新闻媒介通过对司法行为的监督能对司法权力能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为社会营造一个充满正义的司法环境。
新闻媒介监督司法既是公众知情权、表达权的要求,也是司法公开性的自身需要。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有获取有关国家司法、立法、政务等各种信息并对国家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新闻媒介通过新闻报道和评论介入司法,将司法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之下,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现象,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司法公正也要求司法应该公开化。媒介监督司法恰好使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得以不断增加,能够较为有效地消弭公众对于司法机构及其权力实施中所存在的隔阂和怀疑心理,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信任。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句西方谚语在公众关注的一些新闻事件及随后的司法活动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诠释。媒介监督司法的度的问题,仍然需要我们今后在碰撞中寻找平衡。
(四)新闻媒介要成为公平理念的宣传者和先进文化的倡导者
《决定》提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决定》还提出,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就要加大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倾斜力度,扭转收入分配格局失衡的局面。
从《决定》看,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其中,财税体制改革值得期待。财税涉及初次分配,更涉及二次分配,财税体制改革将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和居民的分配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等,这对促进收入分配体制其他方面的改革意义重大。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是收入分配改革的诉求之一,也是收入分配的再分配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只有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才能更好完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和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应的,后者效率优先,多劳多得。为了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人民,应该在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和公平,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劳动者劳有所得、干有所值。
而再分配中,则更加注重公平,其中完善社会保障是进一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内在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特别注重公平的两个内涵。首先是权利的公平,即每个人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相应的制度。其次是有公平的标准,在制度内,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全部实现合理的统一,做到“用一把尺子去度量”。
《决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
目前,文化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关键期。如何才能把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是文化主管部门必须思考的问题,也是新闻媒介要通过自身的传播权来推动的。
媒介权力是与文化传播共生的社会存在。伴随着电脑、多媒体、光纤通信、互联网等现代技术的发展,大众传媒正以一种新的方式参与社会生活。因此,如何引导媒介权力主体的社会行为,如何界定大众媒介权力的合理限度,实现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是值得传媒业人士认真对待的。
大众媒介权力是指媒介的掌控者通过媒介实现对受众的信息控制,使其在认知行为和价值判断上受到媒介支配者影响的权力。从现象上讲,大众媒介权力是对传播手段或工具,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的支配权。从本质上讲,媒介权力通过控制信息载体,传播特定的价值意识,建构着人们的认知与评价体系,从而形成对大众社会行为的隐性支配。从传播过程看,媒介与受众是双向互动关系,而媒介是受传播者操控的,因此,传播者是传播过程的首端,是媒介权力的主体。
大众媒介权力的存在以掌控者对媒介资源的支配为前提。在大众传播过程中,媒介权力主体主导着社会信息的筛选和加工,并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介,对社会信息进行加工与传播。随着社会发展,媒介权力正成为高度组织化的法人主体,成为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对媒介权力起决定作用的是占统治地位的上层建筑。此外,大众媒介还受到媒介体制、受众、社会环境、人际互动中的权力支配关系等制约。
大众媒介权力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文化传播权。社会发展需要文化的传递与沟通,传播者借助媒介不断地将文化传递给社会成员,并教育其接受某种价值观、社会规范和文化知识。通过媒介,人类精神产品被复制、存储和传递,民族精神传统和文化基因得以传承。文化传播的过程,就是大众媒介权力实现教化职能的过程。二是公共权力监督权。在社会生活中,大众媒介权力不仅维护着各种公共权力的社会形象,而且可以对公共权力形成监督。在政治生活中,大众媒介权力对政治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主要是对各级官员为官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监督。三是公众思想引导权。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坚持其主流意识形态,倡导民族精神和价值理性。同时,还要限制各种反社会的消极意识。大众媒介权力在给予公众合理思想的同时,还必须对公众的不合理思想给予必要的评论或批判,实施积极引导。
目前,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梳理:有的单位虽然转企,但还没有完全摆脱旧体制下的思维定式,对行政部门、行政资源依然存在较强依赖心理,适应市场能力不强;行业壁垒、区域壁垒仍然存在,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仍然存在较大阻力;公共文化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区域、城乡发展不均衡现象突出等。
面对上述问题,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成为必然选择。政府要在转变职能基础上提高文化宏观管理能力,在转企改制基础上增强文化市场主体竞争力,在规范秩序基础上建立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在统筹城乡基础上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统筹各种资源基础上提高文化走出去水平。
我国文化产业已初具规模,但企业业务单一、抗风险能力弱、行业集中度低等问题仍然突出,这就需要有实力的文化企业适时加快产业融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发达国家综合传媒集团发展历程表明,打破行业壁垒、加快兼并重组,是做强做大、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
新闻出版和影视、广电行业的融合有望逐步推进。以整合难度从易到难和可能发展的路径来看依次为:民营企业整合加速→国有新闻出版企业对民营出版企业整合加速→国有出版业与影视或对民营影视公司整合→国有出版、报业融合→国有出版报业集团跨区域整合→国有广电机构转企、资产整体上市→新闻出版与国营广电机构合并。
新闻媒介具有传承文化的社会功能,要倡导先进文化,就应该做到:第一,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用生活富裕、社会进步的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第二,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思想道德标准,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三,激浊扬清,扶正祛邪;第四,学习和借鉴全人类的一切优秀文化成果,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民族文化在全世界的竞争力;第五,将先进文化的宣传与满足人民的需要结合起来。新闻媒介不但要善于宣传和倡导先进文化,还要善于利用先进文化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思想进行引导。
公正公平社会构建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冲突、失衡、不和谐的现象,如灾害、事故、犯罪等等。这些病态、灰色的负面现象威胁着社会的生存,阻碍社会的发展,也会带来一些消极文化因素。新闻媒介不能一味回避,而是要正视问题,保证信息的正常流通,善于在报道中利用先进文化进行引导,用和谐的旋律引导不和谐的声音,寻找负面信息的正面启示意义。所谓和谐的旋律就是新闻宣传的主旋律,和“先进文化”概念体现同一精髓。用和谐的旋律引导不和谐的声音,就是在新闻宣传中贯穿主旋律,成为牵掣新闻报道的准绳,把新闻报道引导向正确的方向。这样,既保持了信息流通的通畅,又避免了负面信息带来的不利因素。
在构建社会主义公正公平社会的过程中,新闻媒介仍然肩负着重大使命,做政治变革的推动者、社会关系的协调者、司法公正的监督者、先进文化的倡导者,是新闻媒介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角色定位。构建社会主义公正公平社会是我们党在新时期确定的一个战略性目标,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主义新闻媒介,应该自觉坚持喉舌性质,认真宣传和贯彻党的这一方针,引导和组织全体人民同心同德地为这一伟大目标共同奋斗,这是社会主义新闻媒介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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