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7年(1928年)著作权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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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著作物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依本法呈请注册:一、未经注册而已通行二十年以上者;二、著作人自愿任人翻印仿制者。第二条 依本法以著作物呈请注册者,应备样本六份,依后列著作物呈请注册程序具呈呈送内政部 ......    (本文共 959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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