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7年(1928年)5月14日公布制定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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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就下列著作物,依本法注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为有著作权。一、书籍论著及说部。二、乐谱剧本。三、图画字帖。四、照片雕刻模型。五、其他关于文艺学术或美术之著作物。就乐谱剧本有著作权者,并得专有 ......    (本文共 2237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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