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中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单
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促进预算编制细化、推动中央国家机关
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措施。为了使中央各单位全面准确地编制
2002年中央单位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现就有关问题作如
下补充规定:
一、编报单位: 编制部门预算的各中央预算单位,都应当编报
政府采购预算。
二、表间关系: 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各项预算支出是指部门预
算表有关支出科目涉及本年政府采购的内容。
三、政府采购项目分类: 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3大
类。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
产品等; 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各种建
筑物和构筑物以及环保、绿化等建设项目;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
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
如兼有货物、工程和服务二者以上难以认定其归属的项目,按
占资金比例最高的确定类别。
四、科目名称 (品目): 100万元以上的专项采购项目,是指
项目支出中资金超过100万元的专项,以及基本建设支出中超过
10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专项。
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程项目,是指2002年基本建设支出
中预算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程项目,以及2001年安排的资
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跨年度的工程项目。
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是指用基本支出采购的通用商品。各品
目中不包括已列入100万元以上专项采购项目及500万元以上新开
工项目中的同类商品。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的品目可以重复,但必
须要按类、款、项编报。
100万元以上的专项、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程项目以及经
常性商品购置项目,相互不交叉。
在上述类别或品目中,凡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不在政府采
购预算表中编报。
五、本年预算中的其他资金是指除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之
外的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单位自有资金、贷款、捐赠等。全部用其
他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方式另行
规定。
六、军队、武警以及企业集团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方
式,另行规定。
七、2002年政府采购的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与2001年相同 (不
含第六条规定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机构应当做好纳入联合
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或品目采购清单的填报工作。
各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之前不得采购联合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
项目 (不包括2001年未完成项目)。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要
事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八、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将在2002
年政府采购计划中作出具体规定。
九、各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2002年的部门统一
采购目录,并在预算编制期间要求所属预算单位做好部门统一采购
目录采购清单的填报工作。
十、各预算单位可以就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向财政
部国库司及有关业务司咨询。国库司电话: 68551214,68551264。
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