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月,英国殖民当局在伊巴丹召开尼日利亚全国制宪会议,来自中央议会和区议会的代表出席会议,讨论对《理查兹宪法》的修改问题。会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尼日利亚政治体制与政府结构问题,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区之间的关系、国家预算和收入分配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建立一个高度统一和中央集权的尼日利亚国家还是建立一个松散的甚至是地区分裂的尼日利亚国家;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尼日利亚殖民地的自治与独立的时间与方式问题,是要加快实现自治甚至独立,还是尽可能延长英国人的殖民统治。英国殖民当局为了控制会议的局势,精心挑选了出席会议的代表,结果保守的北区代表在会上占着明显的优势,他们主张地区分治主义的政治原则,要求北区要在以后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占优势地位,主张有步骤地逐渐实现尼日利亚殖民地在英帝国范围内的自治,反对激进的独立主张。东区的代表则坚决主张国家的统一,反对分区制,并提出尽快实现尼日利亚的完全自治。最后两种力量达成妥协,通过了以当时的殖民总督麦克弗逊命名的新宪法,并规定于1951年6月30日生效。
《麦克弗逊宪法》实际上肯定了分区制原则,规定全国分为北、西、东三大区,各区设一个立法会议和一个行政会议,区议会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在北区和西区还设立酋长会议。宪法规定中央设立中央议会,称为众议院,作为全国的最高立法机构,众议院由总督主持,具有立法创制权。众议院议员由院长1人、官方议员6人、总督指定的特别议员6人、经多级间接选举制选举产生的议员136人组成。选举产生的136人中,北区占68人,西区占34人,东区占34人,北区占有一半的席位。宪法还规定尼日利亚实行联邦内阁制,即在中央设立部长会议,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内阁成员由总督、官方成员6人、总督指定的阁员12人共同组成。与《理查兹宪法》相比,《麦克弗逊宪法》的一大变化是中央议会即众议院的成员绝大多数已经是由选举产生,限制了总督的权力。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通过确立内阁制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最高行政机构“内阁会议”,这对北区的分治倾向是一种遏制。但《麦克弗逊宪法》使分区制原则被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下来,地区分治主义作为英国殖民者分而治之政策的结果,事实上已经成为尼日利亚政治的基本特征,它对以后尼日利亚统一国家的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根据新宪法规定,尼日利亚于1951年10月进行了区议会的选举。选举结果,代表北方人利益的“北方人民大会党”在北区议会中获胜,代表东部利益的“尼日利亚与喀麦隆国民会议党”在东区获胜,代表西区利益的“行动派”在西区获胜。尼日利亚也由此形成三大政党鼎立各占一方的格局。各大政党之间的政治分歧也日益明显。
进入20世纪50年代中期,黑非洲大陆的民族独立与解放运动风起云涌,已经呈现势不可挡之势。尼日利亚国内的政治局势也在迅速变化之中,走向完全自治和独立的呼声日益高潮,尼日利亚人民对1951年的《麦克弗逊宪法》所规定的种种关于殖民地与宗主国相互关系的内容越来越不满意,要求再次进行宪法改革以加速尼日利亚自治和独立的进程。而英国也感到尼日利亚的独立已是必然的趋势,为了更有效地达到控制独立进程和结果的目的,英国政府也需要对宪法作进一步的修改,进一步将一些符合英国利益和希望的原则以宪法的方式确定下来。于是,在《麦克弗逊宪法》颁布仅两年,英国殖民当局便召开了新一届尼日利亚制宪会议。为了显示英国对这次制宪会议的重视,这次会议的第一阶段是在英国伦敦召开的,第二阶段才迁回拉各斯。会议持续的时间很长,从1953年7月一直开到1954年5月。会议期间,英国殖民者与尼日利亚各党派各区代表之间、尼日利亚各种政治派别之间,展开了复杂而激烈的争议较量,最终形成了一部新的宪法,该宪法以当时英国驻尼日利亚殖民地总督李特尔顿的名字命名为《李特尔顿宪法》,并规定于1954年10月1日生效。
1954年的《李特尔顿宪法》有如下重要规定:第一,将“尼日利亚殖民地与保护国”改名为“尼日利亚联邦”,实行在英帝国范围内的自治。联邦设大总督,由英国女王任命的英国人担任。第二,尼日利亚联邦实行分区制,全国分成北区、西区、东区、拉各斯直辖区和喀麦隆南区(该区于1961年10月经投票并入喀麦隆)五部分组成。三大区各设区总督和区议会,区议会院长由区总督任命。联邦大总督主持全联邦政府工作。第三,设尼日利亚联邦众议院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构。众议院设议长1人,官方议员3人(分别为联邦秘书长、检察长、财务秘书),特别议员6人,均由英国殖民总督任命。另设184个经多级选举产生的议员,其中,北区占了全部议席的一半即92人,西区42人,东区42人,拉各斯直辖区2人,喀麦隆南区6人。第四,北区和西区设酋长院,酋长院议员由两区中的部族大酋长数十人组成。第五,北区区议会和酋长院的官方语言是英语和豪萨语,其他区和中央议院的官方语言均为英语。第六,建立联邦内阁制政府,组成大总督领导下的内阁,内阁成员包括大总督、联邦秘书长、总检察长、财政秘书和其他10名阁员组成,10名阁员分别从三大区议会中选出3人,喀麦隆南区议会中选出1人。大总督保留对警察的控制权。第七,宪法还规定设立一个尼日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各大区和拉各斯直辖区分别设立高等法院。
《李特尔顿宪法》作为英国殖民者在即将撤离尼日利亚之前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念、政治理想和利益,为尼日利亚人民设计的一幅未来这个国家政治发展的基本图景,其内容不可谓不周密,用心也不可谓不良苦。它作为英国人在其统治末期留下的一份政治遗产,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大体上构成了独立以后尼日利亚国家政治体制和政府结构的基本框架。因此它对以后尼日利亚的政治进程和国家发展是有复杂而深远的影响的。一种以西方现代议会政治和多党竞争体制为核心、北方占据着优势而三大区具有相当独立性的联邦式政治体制基本上稳定了下来。从当时尼日利亚的历史进程来说,这部宪法也是尼日利亚最终走向独立的关键一步。
1954年12月,根据《李特尔顿宪法》的规定,尼日利亚进行了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选举。尼日利亚和喀麦隆国民会议在东区和西区获得胜利,北方人民大会党在北方获胜。由于没有一个政党在联邦议会选举中取得多数,所以,就由上述两党联合组成尼日利亚的第一届政府。但是,尼日利亚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并未因此停步,他们继续为争取完全的民族独立而英勇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