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
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
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
或者进行公告;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
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
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
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
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
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