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
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
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
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
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