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者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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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者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