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
施:
1.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
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
3.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位置书面通知有
关部门。
4.水底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井将水底电缆位置书面通知有
关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
为:
1.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3.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4.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炸鱼、捕
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2.向导线抛掷物体;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5.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
叭;
6.利用塔杆、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
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10.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1.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
的物品;
2.不得烧窑、烧荒;
3.不得兴建建筑物;
4.不得种植竹子;
5.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
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
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2.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3.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
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护桩、钻探、
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上;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1.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2.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3.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
器材。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
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 电力主管部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