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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检察志 共有 191 个词条内容

1936年

    6月21日,西征红军解放盐池县,成立中共盐池县委、县苏维埃政府。同时,设立军事部、粮食部、保卫科、工农检察部、贫农部、总工会等工作机构。...[继续阅读]

盐池县检察志

1937年

    2月2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主席团在陕北专门讨论司法工作,决定全面恢复中央苏区检察制度,制发国家检察员指挥证。8月,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开始抗...[继续阅读]

盐池县检察志

1938年

    2月,盐池县成立裁判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县长、保卫科长、裁判员、检察员组成。由裁判员召集会议,并任会议主席。...[继续阅读]

盐池县检察志

1939年

    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内设置检察处。...[继续阅读]

盐池县检察志

1940年

    3月,边区高等法院设检察处,李木庵任检察长。...[继续阅读]

盐池县检察志

1942年

    1月,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县政府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在未设立地方法院之县设立司法处,受理各项民刑案件,兼行法律检察业务。2月,盐池县人民政府下设司法处,兼行审判、检察业务。...[继续阅读]

盐池县检察志

1945年

    5月,盐池县人民政府在财神庙召开公审大会,县长孙璞代表公诉机关公诉了土匪马明岐犯罪事实,并宣读了“边区高等法院判处土匪犯马明岐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继续阅读]

盐池县检察志

1946年

    10月1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各分区设高等检察分处,各县(市)设检察处。三边分区高等检察分处辖靖边、安边(1942年设县,1949年9月27日划归定边县管辖)、定边、吴旗、盐池县检察处,盐池县县长孙璞兼任盐池县检察处处长。11月...[继续阅读]

盐池县检察志

1949年

    2月8日,成立盐池县人民检察委员会。...[继续阅读]

盐池县检察志

1950年

    1月,盐池县检察处改称盐池县人民检察署,为县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县人民委员会领导。县人民检察院初建时,主要职能是配合公安局、法院调查搜集镇反、土改等运动中反革命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的材料,有重点地进行检举公诉。依法...[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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