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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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 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 晒的化妆品。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 号; 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 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 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 术语。
第十四条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 宣传医疗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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