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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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 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 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者配料表;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储存条件;
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 生产许可证编号;
9.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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