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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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 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 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其使 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1. 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2. 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3. 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4. 妊娠控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 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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