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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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本条是对征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规定。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谁污染环境,谁就有义务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按照国家有 ......(本文共 174 字 , 2 张图)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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