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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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中防污设施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同时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 ......(本文共 437 字 , 2 张图)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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