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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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本条是对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的规定。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实现保护好全国环境这一宏伟目标,中央制 ......(本文共 348 字 , 2 张图)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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