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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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本条是对政府环保工作情况应向人大报告,接受监督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政府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 ......(本文共 157 字 , 1 张图)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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