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为吏之道》的秘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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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吏之道》的作者不详,它事实上是一部如何做秘书以及如何做好秘书的 教科书和职业指南。秦国时期对秘书职业道德的要求,以前由于未见文献记 载,故阙而漏知。自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为吏之道》佚书被发现,我 们才窥见秦国时的秘书职业观与制度。秦简的内容分为十类,《为吏之道》为其 中一类。秦王朝诸种进仕途径中,大约有客卿和吏道两种。“吏”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狭义的“吏”指官府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等,这些就与当今的基层秘 书职能相等。
《为吏之道》是该墓十类佚书之一,共由八段文字组成,是一部如何做好秘 书官吏的指导书和教科书。前六段是对秘书官吏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所具备的 基本素质。
佚书第一段开头就提出:“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谨慎坚固,审恶无私。” 正直、无私,是作为秘书官吏的首要职业品德;谨慎、坚韧则是秘书官吏的必备 的素质与条件。接着,在第一段末提出秘书官吏的“五善”行为规范:即:(一) “中信敬上”,就是忠顺于朝廷,尊重上司;(二)“精廉毋谤”,就是自身廉洁奉公, 任劳任怨,不怨恨他人;(三)“举事审当”,就是处理政事要谨慎、稳妥;(四)“喜 为善行”,就是多做好事,利国利民;(五)“龚敬多让”,就是谦虚为事,诚恳待人, 端庄而宽和谦恭。书中说道,每一位秘书官吏若能做到这“五善”,就“必有大 赏”。凡做到“五善”而无一失的秘书官吏,予以升迁。
佚书的第二段列举了作为秘书官吏的“五失”行为,由三组“五失”构成,共 15种不当行为。“五失”不良行为是:(一)“夸以迣”,为虎作伥,即防止夸夸其 谈,滥唱高调而不务实;(二)“贵以大”,遇事擅自决定,即防止好大喜功、不实事 求是;(三)“擅裚割”,冒犯上司而不懂得危害,即防止独断专行、飞扬跋扈;(四) “犯上弗知害”,恃才傲物、自以为是,即防止犯上作乱、目无法纪;(五)“贱士而 贵货贝”,懒散不守时,轻视“士”子,只重视钱财。如有一失或多失者,予以降 职、罚赀、罢官直至处以死刑。一部《为吏之道》,可见秦国法律之威严、严酷。
第三段,佚书要求各级从事秘书官吏,须兴利除害,关心黎民百姓。这段话 采用四字句为句式的韵文,便于秘书官吏平日诵读与默背。第四段与第五段是 对秘书官吏日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规范。
如果说第三段是提出原则意见的话,那么,第四段与第五段就是这些原则 下的具体化与日常化。段首,佚书就直截了当地提出明确要求:“处如资,言如 盟,出则敬,毋施当,昭如有光。”意思是说秘书官吏的平时生活要同斋戒一样严 谨,说话要像盟誓一样慎重,出门要对人恭敬,不要废弛经常应遵守的原则,这 样你就像发光的太阳一样光明显耀。
第六段是列举作为秘书官吏的8种行为方式,从正反两个方面比较其不同 的结果,以警戒其行为须端正、严谨,不能放荡、奢淫。
最后两段,佚书抄录了魏国为吏的两段法律原文。我们从原文可以看出, 《为吏之道》从秘书官吏的个人品德、文化素养,到职业道德、从政原则等行为方 式,都提出了全面要求,所以说它是一份中央政府发给从事各级秘书官吏所遵 循的职业道德准则与读本。
我们还发现,秦国对遴选秘书官吏的资格审查是非常严格的。秦律《内史 杂律》中有三条规定:第一,“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吏之事”,下吏是指犯过罪的 吏,即使他们能写文章也不准做秘书与秘书官吏;第二,“侯、司寇及众下吏毋敢 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侯是一种被用以伺望敌情的刑徒。侯、司寇及以下 众下吏,都不准做官府的佐、史和禁苑内的宪盗。第三,“令口史毋从事官府”, 犯过罪的秘书及秘书官吏,虽经赦免也不准再担任秘书职位。这些规定,保证 了秦朝政府秘书队伍的纯洁与质量,从而也为贯彻“以吏为师”的方针铺平了人 事组织道路。
云梦秦简《内史杂律》中规定:“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就是说,不是 秘书人员即使能拟写文书者,也不准代史草拟文书。“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 请,毋羁请。”意即凡该行文请示之事,必须书面上报,不得口头或托人代为请 示。《秦律问答》中有对“发伪书”者的处置条律,还规定公文必须加盖印章后方 能生效、发出,盗用官印者依伪造罪惩办。为了保证文书安全、迅速、及时地送 达目的地,秦朝还制定了详细的文书运转规章制度。
从《为吏之道》中我们发现,秦代要求秘书清正方直,严谨如一,遇事细致明 察,待人诚恳真切;与人严肃刚正而不暴躁,行事廉洁公平而不伤人;既不一心 想着胜过他人,也不凭着意气处理事务;对下仁慈而不欺辱,对上恭敬而不冒 犯;面对钱财与名誉,既不图富也不贪名;身临危难和死亡,既不躲避也不苟全。
《史记·秦始皇本纪》云:“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秦始皇对于战国的游 士之风十分戒备,恢复西周的“学在官府”,要求民间百姓求学须“以吏为师”。 吏主行政,师主教育,法制与行政兼顾。章学诚评价道:“以吏为师,三代之旧法 也。秦人之悖于古者,禁《诗》、《书》而仅以法律为师耳。三代盛时,天下之学, 无不以吏为师。……秦人以吏为师,始复古制,而人乃狃于所习,专以秦人为非 耳。秦之悖于古者多矣,犹有合于古者,以吏为师耳。”就是说,秦代实行以吏为 师的目的,与西周相同,采用“君师政教”合一。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种历史 的大倒退,以法令为学,对官民实行法制教育,以达到思想统一与钳制文化的目 的,因而这是复古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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