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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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管理的行政法 规。1987年10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国野生药材资源 极为丰富,但乱采滥猎情况十分严重。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野生药材资 源保护管理条例》对野生药材资源的管理原则、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野生药 材的采猎规则、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野生药材的经营管理和出口、野生 药材的价格、等级标准、奖励和处罚等作了规定。
(一)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的原则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二)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分级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1.一级 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 (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 种)。
2.二级 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 (以下简称二级 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3. 三级 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 种)。
(三)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采猎管理规定
1.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 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 (含县,下同) 医药管理部门 (含当地人 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 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 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2.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 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3.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取得采药证后,需要进 行采伐或狩猎的,必须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证或狩猎证。采伐证或狩猎证的核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的出口管理规定
1.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 管理,但不得出口。
2. 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 理; 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3. 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确定。
(五)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材名称 (物种名录)
虎骨 豹骨 羚羊 角鹿茸 鹿茸 麝香 熊胆 穿山甲 蟾酥 哈蟆油 金钱白 花蛇 乌梢蛇 蕲蛇 蛤蚧 甘草 黄连 人参 杜仲 厚朴 黄柏 血竭 川贝母 伊贝母 刺五加 黄芩 天冬 猪苓 龙胆 防风 远志 胡黄连 肉苁蓉 秦艽 细 辛 紫草 五味子 蔓荆子 诃子 山茱萸 石斛 阿魏 羌活 共42种。(一级、二 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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