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所属栏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中央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公布了《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 了规定。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 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和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的战略 目标。各中央企业要认真领会党中央精神,抓住机遇,加快企业产权制 度改革步伐;要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 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有序 流转。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 监管职责。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 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及早研究制定本企 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我委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核,并对进入市场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 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的规 定。我委将在对全国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 序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此之 前,暂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作 为试点,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或其所在的区 域性产权市场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国 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 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四、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报告制度
为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我委将制定统一 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中央企业要全面掌握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情况,对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复文件须 同时报我委备案,并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统计汇总后报我委;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加强产权变动登记管理,强化产权变动监管力度。
五、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衔接工作
《办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各中央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 国有产权转让进行清理。对经有关方面批准并已于2月1日前正式签 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可按有关批复和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 环节要按《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对2月1日前没有正式签订产权转 让合同的,应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重新予以规范。
六、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我委将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负责产权 转让的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中央企业国有产 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各中央企业也要通过对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前、事中和事 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在检查 工作中,各中央企业应注意了解和总结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推荐内容


科普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