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1] 93号) 规定,
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
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政府非税收入 “收支两条线” 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
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
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全额上缴国
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实行中央与
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分成
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未经国务院或者财政
部批准,中央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
收入分成,或者集中地方政府非税收入。
按照国办发 [2001] 93号文件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取消中央部门和单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比例或者收支结余上
缴中央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规定。中央部门和单位所属高校 (包
括中央党校所属函授学院) 学费、住宿费、委培费和函大、夜大
以及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专户; 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收取的护照加
急费、认证加急费等收入,一律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司法部按
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收取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
续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一律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按照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规定收取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一律全额上缴中央国库或财政专户。中央部门和单位
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截留、挤占、隐瞒、坐支、挪用行政事
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取得
的广告收入暂维持现行管理办法,即在缴纳营业税后 “70%上缴
中央财政专户、30%留用”。
2003年,财政部继续将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缩小预算外资金规模。
二、加快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步伐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 《财政部 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印发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
知》 (财库 [2002] 37号) 以及《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
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库 [2002] 38号) 的规定,2003年财政部将在2002年部分中
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试点的基础
上,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秩序。被列
入改革试点范围的中央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改革前期的各项准
备工作,认真做好本部门和单位收入过渡性银行账户清理、注销,
清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填报 《收入收缴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基本情况表》、《执收单位分布情况表》,安装政府非
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执收单位软件,加强对收入收缴改革试点
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在积极推进改革的同时,要加大政府非税收
入管理力度。中央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事业性收
费等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财政部及其驻各地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和审计署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解缴情况的监督,确保中
央部门和单位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
三、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后,必须统一纳入部门预算
编制范围。财政部将根据中央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
定其预算支出,进一步明确部门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部门预算支出
项目。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确保部门正常经费的足
额安排和及时拨付。中央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支出
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
四、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发 [1996]29号) 的规定,中央部门和单位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中央部门和单位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审批; 重要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
重要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中央部
门和单位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文件依据,并按照规定统一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重
要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中央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对本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
费及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立即取消; 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者
提高征收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五、严禁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
收费管理
中央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计价格 [1999] 2255号) 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
《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规 [2000]
47号) 等规定,严格区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中
央部门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行政府职能强
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以及中央部
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开
展各类强制性培训 (包括面向社会和面向系统内部的培训) 收取
的培训费,不得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过去经财政部、原国家计委 (原国家物价局) 批准,目前已
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且体现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规定程
序报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未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
改革委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
服务性收费,更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
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六、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内部财务核算与审计监督
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各部门和
单位的财务机构要统一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 各
部门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国家有关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并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
税收入分开核算; 中央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及时
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 “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的行为,严禁私设
“小金库”。
七、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
查,开展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收支两
条线” 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反 “收支两条线” 管理有关规定
的,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发
[1987] 58号) 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
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