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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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及2001年改革试点的实施情 况,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 [2001] 53号) 停止执行。本办法发布后,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 户和特设专户,用于办理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 未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 金,仍通过原账户支付和核算。暂未实行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所使 用的预算资金,由其上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中划拨。各 试点单位可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内,自主选择预 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
附件: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 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 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 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财政部在 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为 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 (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 户); 财政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简称预算外 资金专户); 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 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 (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 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 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 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系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 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 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 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即商 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 或用款单位 (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 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 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 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 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 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 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 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 级预算单位 (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 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 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 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 的申请,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 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 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附 件1),报财政部批准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做好相关 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 额账户的申请后,向财政部报送 《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 总申请表》,财政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的通知文件以及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 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 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 行,并由财政部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的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 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发的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附件2) 和 《中央一 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附件3)。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一式三份,基层预 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 份;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一式三份,一级预 算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总预算会计、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各一份。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 位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 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或经国务院授 权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 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 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 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 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 算; 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含5 000万元, 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 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 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 0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 结算业务; 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 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 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 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 不得违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 代理银 行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等规定, 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财政性 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 入和支出。
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 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 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 业务。
第三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 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 政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 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 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 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七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 支付账册组成。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 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 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 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十九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 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 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 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 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 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 的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附件4) 编制。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 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 控制数) 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 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 制。
第四十六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 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 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当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 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 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 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 《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 款计划汇总表》 (附件5) 报财政部。
第四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于每年12月1日 (节假日顺延, 下同) 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每年3月1 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 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财政部审批项目用款计 划汇总数; 其他类支出,财政部审批项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
第五十条 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控制数) 于每季 度最后月份的20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 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按照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格式,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 计划并抄报财政部。
第五十一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 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的用 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 日内批复。
第五十二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 整的,预算单位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一般 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 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 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五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 接支付申请书》 (附件6),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 《财 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附件7) 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 接支付申请书》 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和 《财政直接支付 汇总申请书》 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 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五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在报一级预算 单位之前,应当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监 察专员办事处 (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 审核签署意见。
基层预算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有省级主 管单位的,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省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财政专员 办签署意见; 无省级主管单位的,由基层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专员 办签署意见。
财政专员办对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根据审核情 况,按照规定签署 “同意上报”、“同意部分上报”、“不同意上 报” 等三种审核意见并核定相应的金额; 财政专员办对基层预算 单位申请支付金额核减的,要注明原因。
对预算单位手续齐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一级预算单位以下 的各主管单位和财政专员办均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五十七条 财政专员办与中央单位的省级管理单位对基层预 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按规定进行 协商; 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当分别签署意见上报一级预算 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与财政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三 条规定确定是否支付。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 的汇总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 单》 (附件8) 和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附件9),经财经部国库 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九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及 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 息反馈给财政部。
第六十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 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 (款级) 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办理资金 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附件10) 发一级预 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 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 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 出款项的凭证。
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 工作;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 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 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六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 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 续;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 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的,代 理银行在当日 (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 将资金退回国库 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部,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恢复相应的财政直 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财政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 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六十四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向代理 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 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六十五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 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
第六十六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 政策。
第六十七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 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 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 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 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他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六十八条 编制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 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 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25日前将 审核结果送财政部。
第六十九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 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 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财政部发放的工资清单,通知代理银 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 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 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 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 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 信息。
第七十一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 位,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预算单位报上级主管 单位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填写 《财政直接支付 汇总申请书》 (附各基层预算单位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按 规定程序报财政部; 财政部审核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 银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其操作程序比照一级预算单位的工资支付 程序办理。
第七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 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一级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 20日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 人事部门在当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送财政部; 二级及二级以下预 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上 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经逐级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在当月 25日前报财政部。财政部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 发放清单。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 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 细情况上报财政部,未支付的工资暂保存在财政部零余额账户; 财 政部按规定核实后,在每月20日前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应支付的 工资支付到相应的收款人。代理银行在每月20日与中国人民银行 进行资金清算时,将剩余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七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 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 财政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含50万元) 的支出,包括建筑安 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七十四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 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 (属于政府采 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 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 《中央基层 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 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 付凭证; 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 设备、材料款还需要 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并附 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按规定程序报财 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财政专员办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 规定的单位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申请的支 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 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 后,及时填写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附 《中央基层预算单 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 的财政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 《财政直接支 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 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七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 资金支付手续; 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10: 00前 及时办理。
第七十九条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 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移民征地拆迁等资金原 则上支付到移民等收款人; 情况特殊的,可按规定程序支付到直接 向移民等收款人支付资金的单位,再由其及时支付给收款人。
第八十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在保 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八十一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 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 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八十二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 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 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 暂停支付资金; 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 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八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 (建筑 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 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 当根据 《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八十四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财政部 颁发的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 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 (单件商 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的除外),或未列入 《政府采购 品目分类表》 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 (含10 万元) 的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批 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八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 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 《中央 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 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
第八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将支付申请书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 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件的复印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专员办审核 签署意见。财政专员办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单位预 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有关合同规定,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 否齐全、相符等。
第八十七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 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 汇总后,及时填写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附《中央基层预 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一级 预算单位本级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支付申请,可直接报财政部国 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
第八十八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 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 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 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八十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要按 照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需要实行公开招 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 《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九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 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 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 年度财政投 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 (含建设单位管理费); 特 别紧急支出;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十一条 每月25日前,财政部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 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中国 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 单》 (附件11) 和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附件12)。
第九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 《财政授权支付 额度通知单》 的1个工作日内,将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 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的1个工 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附件13)。
第九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 知书》 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 代理银行凭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 度通知单》 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 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九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确定的月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 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 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 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 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 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财政部和一级预 算单位。财政部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 定使用。
第九十五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部 统一印制的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附件14) 并及时送交代理银 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 改。
第九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 《财政授权 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 《财政 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 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 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九十七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 金等方式结算;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确 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十八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九十九条 预算单位使用支票方式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 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中 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 码。
第一百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 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 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 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 (项 目) 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一百零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 度通知单》 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 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一百零二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 《财政支出日报表》 (附 件15) 和 《财政支出旬 (月) 报表》 (附件16)。支出日报表按基 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 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 编制; 支出旬 (月) 报表按一级 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 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 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 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 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 (节假日顺延,下同) 报送。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 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 报表。
第一百零三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 款、项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 (含电子 文档) 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 额单独反映。
第一百零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 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 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 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的,代理银行在当日 (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 将资金退 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 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一百零五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 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 位对账。
第一百零六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 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财政部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总行结算, 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财政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 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二) 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 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 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 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 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 调查;
(五) 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 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财政专员办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 括:
(一) 用款是否符合预算;
(二) 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 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 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负责承办财政部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会同财政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 定,配合财政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
(二) 为财政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 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 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 定期向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 现金情况。与财政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 致;
(五) 配合财政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一百一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 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 工作;
(三) 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 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 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 配合财政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 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 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 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四) 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 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 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六) 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 银行支付资金。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 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 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 照财政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 金。妥善保管财政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 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 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联 网,向财政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财政部提 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 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 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 接受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 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 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 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 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 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 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 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 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 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 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 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 金的;
(四) 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 资金的;
(五) 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 并处以一定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以一定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 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 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 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 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 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 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或预算 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部取消该银行的 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取消该银行的代 理资格,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 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 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 位认定并由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 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 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批 准,财政部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 变,具体操作暂按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 理的有关规定》 (财库 [2002] 11号) 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 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 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附件2: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附件3: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附件4: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附件5: 《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附件6: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附件7: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附件8: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附件9: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附件10: 《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附件11: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附件12: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附件13: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附件14: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附件15: 《财政支出日报表》
附件16: 《财政支出旬 (月) 报表》

附件1:


(机关公章)
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一级预算单位名称:        

第 页共 页


一级预算单位国标码:                年 月 日


部长 (签章)     司长 (签章)     处长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卡片编号:


印 鉴


拨款预算科目名称


注:
 本印鉴卡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各 一份。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如有变动,基层单位须上报更换。


附件3: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卡片编号:


印 鉴


注:
  1.一级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只用于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
  2.一级预算单位如只有财政直接支付,则不需填零余额账户信息。

拨款预算科目名称


注:
  本印鉴卡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局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各一份。
  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如有变动,一级预算单位持便函更换。


附件4: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第____季度)


预算单位国标码:                                        第 页共 页
预算单位 (盖章):                                           单位: 元


申请单位: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
(第____月份)


预算单位国标码:                                        第 页共 页
预算单位 (盖章):                                           单位: 元


申请单位: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第____季度)


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编码:                                     第 页共 页
一级预算单位 (盖章):                                           单位: 元


申请单位: 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处长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第____月份)


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编码:                                        第 页共 页
一级预算单位 (盖章):                                              单位: 元


申请单位: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处长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单位公章)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年 月 日


               
                                        申请书序号:
                                        一级预算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单位国际码:                                 邮政编码及地址:
支出类型:                                      单位: 元


注: 1. 上级预算单位和财政专员办,如对支付申请有不同意见,需注明原因。
  2.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其所有支持文件应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因其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付款责任。
  3. 申请书申请支付的款项将全部用于预算规定的用途。
  4. 申请书申请支付的款项完全符合年度预算和月用款计划规定的类别及额度,并承担类别超支责任。
  5. 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制 (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专项支出按项目填制)。
  6. “支出类型” 是指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 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报上一级主管单位; 第二联上报财政部; 第三联支付申请单位留存。


附件7:


(单位公章)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年 月 日


                             部门申请书序号:
申请部门名称:                       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审核编号:
申请部门预算编码:                     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编号:
支出类型:                           单位: 元


注: 1. 申请书及其所有支付文件应真实、合法,并承担因其不真实、不合法而引起的付款责任。申请部门联系电话:
  2. 申请书申请支付的款项将全部用于预算规定的用途。
  3. 申请书申请支付的款项完全符合年度预算规定的类别及额度,并承担因审核有误导致的超支责任。
  4. “财政部核定金额” 是指经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审查核定的数额。
  5. 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制 (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专项支出按项目填制)。
  6. “支出类型” 是指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7. 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审核编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编号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编号由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填写。
  * 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国库支付局会计部门留存; 第二联由国库支付局支付审核部门留存; 第三联由支付申请部门作回单。


附件8: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年 月 日      单位: 元       编 号: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年 月 日    单位: 元     编 号: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年 月 日     单位: 元     编 号:



附件9: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借方凭证) 1
                         第 号
          年 月 日             单位: 元


8.5×17.5公分 (白纸蓝油墨)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贷方凭证) 2
                      第 号
          年 月 日          单位: 元


8.5×17.5公分 (白纸红油墨)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收账通知) 3
                         第 号
           年 月 日            单位: 元


8.5×17.5公分 (白纸紫油墨)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回 单) 4
                       第 号
          年 月 日          单位: 元


8.5×17.5公分 (白纸黑油墨)

附件10:


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                  单位: 元


以上款项,已由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直接支付,请据以入账。____银行 (印章) 日期:
* 本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一级预算单位备查; 第二联基层预算单位作记账依据; 第三联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备 查; 第四联代理银行备查。


附件11: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中国人民银行:                                           代理银行:
  现将____(部门)____月份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送你行,
  请在规定的额度内清算资金。                                         单位: 元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中国人民银行:                                        代理银行:
  现将____(部门)____月份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送你行,
  请在规定的额度内清算资金。                                       单位: 元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中国人民银行:                                            代理银行:
  现将____(部门)____月份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送你行,
  请在规定的额度内清算资金。                                         单位: 元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中国人民银行:                                           代理银行:
  现将____(部门)____月份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送你行,
  请在规定的额度内清算资金。                                         单位: 元



附件12: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____银行:
  现将____(部门)____月份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送你行,
  请在规定的额度内支付和清算资金。                                     单位: 元


注: 本通知单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共____张一并使用。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____银行:
  现将____(部门)____月份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送你行,
  请在规定的额度内支付和清算资金。                                   单位: 元


注: 本通知单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共____张一并使用。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____银行:
  现将____(部门)____月份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送你行,
  请在规定的额度内支付和清算资金。                                    单位: 元


注: 本通知单与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共____张一并使用。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


单位国际码

:


附件13: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____:
  你单位____月份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已经财政部核准,特予通知。
银行 (签章) 单位国标码: 零余额账户账号:                                     单位: 元


* 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预算单位作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 第二联代理银行备查。


附件14: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附件) 1
            年 月 日             第 号


8.5×17.5公分 (白纸蓝油墨)
注:
  1. 此凭证与代理银行其他银行间支付凭证合并使用,凭证号在年度内从0000001号开始连续编号。
  2. “用途” 按实际支出用途填写。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回 单) 2
             年 月 日               第 号


8.5×17.5公分 (白纸黑油墨)
注:
  1.此凭证与代理银行其他银行间支付凭证合并使用,凭证号在年度内从0000001号开始连续编号。
  2. “用途” 按实际支出用途填写。


附件15:


财政支出日报表


                                               支付表号:
代理银行 (盖章)                                        第 页  共 页
                  年 月 日                            单位: 元


附件16:


财政支出旬 (月) 报表


                                               支付表号:
代理银行 (盖章)                                        第 页共 页
                     年 月 日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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