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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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 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 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 《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 有关规定》 (财预字 [1997] 391号) 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 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 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 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 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 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 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 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 《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 和 《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 一份,交财政部 (国库司) 一份。
第七条 《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 和 《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 拨款印鉴卡》 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申 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账号” 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其中 “单位代码”、 “预算科目” 按财政部制发的 “单位代码表” 和 “国家预算收支科 目表” 填写。
第八条 印鉴卡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 部门领导印章,印模要清晰,便于查验。
第九条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 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印鉴不退还,存档备查,按 期注销。
第十条 根据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和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一般只允许各 中央预算单位各开设一个预算支出存款账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 专用存款账户,凡属一般预算范畴的资金,中央财政均通过以上账 户拨付。各中央预算单位要根据 《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的规定,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资金进行分账核算。
凡需要在上述拨款账户之外另行开户的,应当按规定的开户程 序报批。

第三章 中央预算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依据下达的各中央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年 (季) 度分月用款计划,追加、追减的预算,以及项目进度和收入 缴库进度等,拨付中央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 (按部门 预算编报口径) 编制年 (季) 度分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 (国库 司,下同) 核批。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中央预算单位 按照均衡拨付的原则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 专项支出 (含基建 支出、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 的预算外资金等,下同),由中央预算单位按项目用款进度编制季 度分月用款计划; 退税和亏损补贴,暂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人代会批准当年财政预算前,为保证各中央预算单 位资金正常需要,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 数,编制1 ~5月份分月用款计划。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分 月用款计划表于12月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全年部门预 算控制数和上年同期执行情况,于12月25日前核批; 专项支出季 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分别于12月5日、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 政部于12月25日、3月25日前核批。
第十四条 财政部在人代会批准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后30日内, 将中央各部门预算下达到各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 部批复的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6~12月份分月用款计划。行政事 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于5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 政部于5月25日前核批; 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于5月1 日、9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5月25日、9月25日前核 批。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等调整变化, 由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明细预算进行调整。中央预算单位在收 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的10日内,对调整预算部分编制本单位的 分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财政部根据部门预 算和单位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终了前将下月款项拨入中央预 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专项支出,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季度分 月用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填制 《预算拨款申 请书》,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总预算会计根据库款情况, 将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预算拨款申请书》 一式三联,一联退申请单位,两联由财政 部留存。
第十八条 财政部办理的各收入退库事项,由中央预算单位根 据部门预算、收入缴库进度及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的审核清算批 复文件,填制 《退库申请书》 (同时附审核清算批复文件),报经 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总预算会计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人中 央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退库申请书》 一式三联,一联退申请单位,两联由财政部留 存。
第十九条 中央补助地方财政的资金,由财政部根据核定的对 地方财政的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等,并根据库款情 况,将款项拨付到各地方财政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指定银行 开设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国债转贷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已批准的国债转贷协 议或审批文件、项目用款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分别拨付到 中央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第二十一条 由中央财政直接办理的内外债还本付息资金,由 财政部根据债务还本付息预算和到期债务本息实际发生数拨付。
地方财政、邮电部门办理国库券的兑付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年 度兑付支出预算和实际兑付进度,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第二十二条 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中央预 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以及收入 上缴专户进度,填制 《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报经财政部审核 后,由财政部总预算会计将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 出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 一式三联,一联退申请单位,两联 由财政部留存。
第二十三条 《经常性支出1~5月分月用款计划表》、《经常性支出6~12月分月用款计划表》、《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 款计划表》、《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调整预 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拨款申请书》、《退库申请书) 和 《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所填开户行、账号、预算科目和加盖的 印鉴,要与预留的 《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 或 《中央财政预算外 资金拨款印鉴卡》 一致。
第二十四条 按照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的规定,各项财 政当年应拨、退款项,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各部门报送的 《经 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 月用款计划表》、《预算拨款申请书》 和 《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 至迟应在12月15日前送达财政部,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章 账务处理及对账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银行支出回单和留存的 《预算拨款 申请书》、《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并做到 日清月结。
第二十六条 各中央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资金后,根据 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与中央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 终了,中央预算单位要与财政部提供的部门分科目拨款情况表进行 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要加强对各中央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 和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 违反规定多头开户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支付管理方式改革的中央预算资金,其审核 管理程序按相关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为及时掌握中央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中央预算单 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 负责解释。《关于印发 〈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 (财预字 [1997] 391号) 同时废止。
附件1: 《经常性支出1~5月分月用款计划表 (表样)》
附件2: 《经常性支出6~12月分月用款计划表 (表样)》
附件3: 《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 (表样)》
附件4: 《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 (表样)》
附件5: 《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 (表样)》

附件1:


经常性支出1~5月分月用款计划表 (表样)
申请机关 (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 元


申请单位: 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根据预算控制数和均衡支出的原则填报各月支出数,12月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2.财政部对该计划确认后,将依据该计划分月拨款,单位不再填报 “预算拨款申请书”。
     3.预算控制数=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4.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附件2:


经常性支出6~12月分月用款计划表 (表样)
申请机关 (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 元


申请单位: 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根据部门预算数和均衡支出的原则填报6~12月各月支出数,5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2.财政部对该计划确认后,将依据该计划分月拨款,单位不再填报 “预算拨款申请书”。
     3. 预算数=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4. 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附件3:


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 (表样)
申请机关 (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 元


申请单位: 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年中发生追加预算时,填报此表。
     2. 调整预算数合计=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3. 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附件4:


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 (表样)
申请机关 (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 元


申请单位: 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正式预算下达前一般不安排新的专项支出,根据预算控制数、专项结转额及项目进度填报一、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分别于12月5日、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2. 正式预算下达后根据部门预算数和项目进度填报三、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分别于5月1日、9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 国库司。报送第三季度计划时附带报送6月份计划。
     3. 财政部将依据计划和 “预算拨款申请书” 分月拨款。
     4. 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5. 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附件5:


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 (表样)
申请机关(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元


申请单位: 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年中发生追加预算时,填报此表。
     2.调整预算数=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3.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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