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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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价格〔2009〕2474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自用电量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核定,并按照国发〔2007〕2号文件规定交纳国家规定的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 ......(本文共 442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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