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代位继承

所属栏目:意大利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 (概念)代位继承,是于尊亲属不能或者不欲承认继承或者遗赠的一切场合,使婚生或者非婚生的卑亲属居于其尊亲属的地位和亲属的继承。代位继承,于遗嘱继承场合,关于具体指定之人不能或者不欲承认继承或遗赠场 ......(本文共 432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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