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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辽代缺乏规范化的户口统计迥然不同,金代的户口统计制度相当规范和严密。《金史·食货志》记载:“凡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凡十日内达上司,无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金史·地理志》记载的各府、州户数,应当就是来自户口计帐。
但《金史·地理志》并未说明所载户数的年代,以致当代学者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是金末说。因《地理志》记载的行政区划沿革,有迟至金宣宗元光二年(1223年)者,所以梁方仲推测应为金代末年的户数,胡焕庸、张善余亦主张系元光二年户数,高树林则认为应系天兴三年(1234年)户数。[1]二是无统一年代说。王育民认为,元朝纂修《金史》时,金代簿籍已散佚不全,《地理志》北方各府、州可能取自章宗极盛时户数,河南则采自金末北人大量南迁之后的户口记录,并无统一标准的年代。[2]三是泰和七年(1207年)说。韩光辉根据《地理志》记载中都路每县平均户数比辽南京道及元大都路相当地区多达一倍以上,认为绝不可能是金末户数,并据开封府下载有泰和末的户数,推断各府州户数均出自泰和七年的版籍;刘浦江进而发现,《地理志》虽未明言其为何时建制,但仔细考究则不难发现,其记载系以泰和八年的行政建制为准,因而各府州户数只能是取自此前的最新数字,即泰和七年的版籍。[3]仔细推勘有关资料,虽然有个别例外,绝大多数府州的户数皆应属于泰和七年,这正好是金代户口的极盛时期。
除未系年外,《金史·地理志》所载只有户数而无口数,在估算人口数时,必须确定一个适当的家庭规模。《金史·食货志》记载了四个年份的户数和口数,见表3—3:
表3—3 金朝户口数与户均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