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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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一、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下列注释二(一)、(二)所述物品除外。二、税目36.06所称“易燃材料制品”,只适用于:(一)聚乙醛、六甲撑四胺及类似物质,已制成片、棒或类似形状作燃料用的;以酒精为基本成分的 ......(本文共 3592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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