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代十国时期的所谓“俸户”

所属栏目:俸禄制度

五代十国时期,两税钱物的分配亦分上供和留存(留州、留使)的不同。[1]地方官俸大抵是由中央定额,当州于两税钱物留州额内支给。但同时也存在着官本取息以充俸的办法。《旧五代史》卷103《汉书·隐帝纪下》乾祐三年(950年)七月辛 ......(本文共 582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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