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婚姻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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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婚姻习俗

民国前,怒族婚姻已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盛行族内婚。在同一氏族、同一家族内部进行。除亲生父母子女、亲兄弟姊妹之外,分布在怒江流域的怒族中堂兄弟姊妹之间、再堂兄弟姊妹之间,甚至不同等辈之间均可结成夫妇。“姑表舅婚 ......(本文共 4349 字 , 2 张图)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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