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摘录

所属栏目:厨房设备工程

1 总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见表1)

表1 燃气灶具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
1 家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
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
天然气
人工燃气
沼气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小于2.33kW的家
用沼气灶
2 商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
(1)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kW的中餐燃气炒菜灶
(2) 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的、金属组装式或砖
砌式的、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mm的炊用燃气大锅灶
(3) 额定热负荷小于80kW的燃气蒸箱
天然气
人工燃气
3 便携式丁烷气灶 - 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 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 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书》 中的 “产品类别” 栏填写 “燃气器具”,“产品名称” 栏填写 “燃气灶具”,“产品 单元” 栏按表1的 “产品单元” 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栏按表1的 “产品品 种” 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 提交填写完整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 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 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 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 《行政许可申请不 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 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 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 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企业明示规格型号和重要零部件等完全相 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 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 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 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 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 法》 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 ~3日。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 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和《企业实 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 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 促企业按照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 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 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抽封样品,填写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 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 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 告一式四份 (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 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 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 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 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 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 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 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 页面 “生产许可” 栏目) 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产品
标准
GB 16410—2007
CJ/T 28—2003
CJ/T 3030—1995
CJ/T 187—2003
GB 16691—2008
GB/T 3606—2001
《家用燃气灶具》
《中餐燃气炒菜灶》
《炊用燃气大锅灶》
《燃气蒸箱》
《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
《家用沼气灶》
相关
标准
CJ/T 157—2002
CJ/T 3072—1998
CJ 30—1999
CJ/T 197—2010
CJ/T 3074—1998
GB/T 13611—2006
GB/T 16411—2008
CJ 3062—1996
GB/T 12206—2006
GB/T 10410—2008
GB/T 13610—2003
CJJ 12—1999
GB 16914—2003
GB 17905—2008
CJ/T 132—2001
QB/T 2278.2—1996
CJ 131—2001
QB/T 2365—1998
GB/T 8170—2008
《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
《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城市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城市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分析法》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及1号修改单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自动燃气阀》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自吸电磁阀》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家用燃气用具脉冲点火控制器通用技术要求》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注: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 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见表7)
5.2.1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表7 企业生产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1 室温 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 0.5℃
2 燃气温度 温度计 玻璃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0.5℃
3 大气压力测定 大气压计 动、定槽式水银气压
计,或空盒式气压计
81~107kPa 最小刻度:0.1 kPa


续表


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4 时间 秒表 最小刻度:0.1s
5 燃气参数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或,热量计和燃气
相对密度仪
6 噪声 声级计 40~120dB 最小刻度: 1dB
7 烟气中一氧
化碳浓度
CO浓度测定仪 0~2000mg/kg 最小刻度: 10mg/kg
(0.001%)
8 阀门气密性试验 气体检漏仪 气密检漏仪
9 整机气密性试验 气体检漏仪或U形压力
计或压力表、空压机
10 成品抽样检
验所需要使用
的燃气供应
装置
三组分配气装置 液化石油气可由当地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 天然气和人
工煤气必须由配气装置进行配气。
检验用气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 (配制燃气与标准燃气的华白数
偏差≤±5%),并且必须能够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 企业应具有
界限气的配制能力。
应能满足最大热负荷时燃烧至少半小时以上的、—般约20m3/h
的供气量。
11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 湿式或罗
茨、旋进旋
涡、膜式等
干式流量计
0~3m3/h(液化石油气)
0~10m3/h(天然气)
0~20m3/h(人工燃气)
精确度: 湿式表±1%,
干式表±1.5%
12 表面温度 表面温度计 0~250℃ 2.0℃
13 燃气压力 U形压力计或
压力表
0~10000Pa 10Pa
14 电气强度和绝
缘电阻
电性能检测设备


5.2.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2 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 (见表13)。

表13 商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气密性 CJ/T 28—2003: A.5
CJ/T 3030—1995: 5.5
CJ/T 187—2003: A.6
燃气系统漏气量: 7.5kPa压力下,漏气量应小于
0.07L/h; 从炒菜灶进口至燃烧器火孔前: 1.5Pn下点燃
无泄漏
主火燃烧器稳定性 CJ/T 28—2003: A.7
CJ/T 3030—1995:5.7.1、
5.7.6、5.7.4
CJ/T 187—2003: A.6
无回火和熄火,离焰火孔数不得超过10%
干烟气中CO含量
(α=1)
间接排烟式: ≤0.10%; 烟道排烟式: ≤0.20%
小火燃烧器稳定性 不得产生离焰或回火,在主火燃烧器点燃或熄灭时不得
产生熄火现象


续表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热流量精度 CJ/T 28—2003: A.6
CJ/T 3030—1995: 5.10
CJ/T 187—2003: A.8
在±10%之内
熄火保护装置
(如有)
CJ/T 28—2003: A.9
CJ/T 3030—1995
CJ/T 187—2003: A.10
开阀时间: <45s(热电偶);<10s(脉冲自动点火);
闭阀时间: <60s(热电偶); <10s(脉冲自动点火)
耐电压强度(如
使用交流电)
CJ/T 28—2003: A.11
CJ/T 3030—1995
CJ/T 187—2003:A.15
1250V不击穿、不闪络
绝缘性能 (如
使用交流电)
>2MΩ
使用燃气种类和
安全注意事项
CJ/T 28—2003: 8.1.1
CJ/T 3030—1995: 7.1
CJ/T 187—2003:7.1
应在明显位置安装铭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内容齐全,并
与产品—致


8 监督检查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 产品生产范围。
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 期检定/校准。
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 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 (贴) 生产许可证标 志和编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账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企业生产过 程记录是否健全。
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
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 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 请。
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 报告内容是否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目进行了整改。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 细则》 作废。
附件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及检验产品范围


(1)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 300384
电 话: 022—83711028、83711025,总机022 -83711118
传 真: 022—83717080
联 系 人: 刘 彤、唐 榕、胡 敬
电子信箱: liutong@chinagas.com.cn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
(2)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沈阳)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七号
邮政编码: 110032
电 话: 024 -86226336
传 真: 024 -86222627
联 系 人: 毕智涛
电子信箱: tzhgrj@sina. com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
(3) 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佛山)
地 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佛山一环科技路
邮政编码: 528225
电 话: 0757 -88376283
传 真: 0757 -88376218
联 系 人: 杨 曦
电子信箱: fs-jxs@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
(4)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
邮政编码: 210007
电 话: 025 -84470261
传 真: 025 -84470263
联 系 人: 操 恺
电子信箱:jszjwjbz@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
(5)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500号
邮政编码: 201208
电 话: 021 -68466209、68462736
传 真: 021 -68462736、68466209 -808
联 系 人: 孙 军
电子信箱: sgsdc@sh163.net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
邮政编码: 310013
电 话: 0571 -85025759、85020576、85026764
传 真: 0571 -85026677、85026381
联 系 人: 顾 航、张 辉、叶 静、何正罡
电子信箱: hzzh009@163.com、yejing213@gmai.com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7)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 610031
电 话: 028 -86262955
传 真: 028 -86262955
联 系 人: 韩全国
电子信箱: zljs@spqi.gov.cn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8)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 400020
电 话: 023 -67952724
传 真: 023 -67951136
联 系 人: 李 立
电子信箱: lili@cqjz.com.cn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
(9)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南路208号
邮政编码: 730030
电 话: 0931 -8465980
传 真: 0931 -8466709
联 系 人: 韩洪曦
电子信箱: gsszjs@ sina.com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10)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东后街35号
邮政编码: 100011
电 话: 010 -64257122
传 真: 010 -64257122
联 系 人: 陈力生
电子信箱: root@gaslab.cn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
(11) 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
邮政编码: 150036
电 话: 0451 -82312876
传 真: 0451 -82314447
联 系 人: 梁惠杰
电子信箱: lhj19660305@sina.com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
(12)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 浙江省宁波市王隘路28号
邮政编码: 315041
电 话: 0574 -87835083
传 真: 0574 -87889216
联 系 人: 张 音
电子邮箱: nbcpzjs@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政编码: 830004
电 话: 0991 -2817436 0991 -2817439
传 真: 0991 -2817436
联 系 人: 李 静 李毅军
检验产品范围: 商用燃气灶具。


推荐内容


科普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