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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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 管理原则。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 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十条 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 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遵照国家产业政策, 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的原则,做好计划用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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