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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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快安排供电, 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 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 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 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 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 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 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 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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