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所属栏目:残疾人就业条例释义

【释义】 本条是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方面的优先权和专属权的规定,也是本条例残疾人就业保护基本原则的重要体现。本条确定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权利主体是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规范 ......(本文共 1438 字 )     [阅读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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