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所属栏目:残疾人就业条例释义

【释义】 本条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即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同时,本条第二款强调了工会、共 ......(本文共 2521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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