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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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以列举的形式,对条例的主要适用对象——用人单位进行界定,并明确用人单位具有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一、本条例确定的用人单位(一)机关:即国家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是专司国家 ......(本文共 1610 字 )     [阅读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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