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所属栏目:电价监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有关发电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02] 5号)精神,使原来电网直属电厂从电网分离出来后能正常运 行,我委制定了《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办法》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尽快研究测 算本省(区、市)新独立出来的原电网直属电厂的上网电价标准,于7 月1日前报我委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 《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
附件:

电力厂网价格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确定厂网分开时的发电企业上 网电价和电网输配电价,根据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非独立核算且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没有审批上网电价的电厂或机组。非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省 级电网所属电厂的价格分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电厂的成本费用以2001年省级及以上电力公司和电厂 的财务决算报表为依据确定,在此基础上,分别测算厂网价格分离时的 电厂上网电价和电网输配电价。
第四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发电成本、财务费用和税金构成。
发电厂成本包括燃料费、外购电费、水费、材料费、工资与福利 费、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8个项目。其中:折旧费以计提折旧 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按照该电厂实际综合折旧率计算的折旧费确 定;修理费按照省级电力公司统一规定的电厂大修周期内年度平均水平 确定。
财务费用包括长期借款利息和短期借款利息,均按电厂2001年实 际值考虑。
其他成本项以电厂2001年决算报表数据为基础确定。
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建税与教育附加,按现行财税政策确定。
第五条 当个别电厂以报表为依据核定的发电成本不能全面反映电 厂的实际成本时,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调增因素包括: 未进行厂网分摊、由网省电力公司统一支付的费 用,如科技开发费、排污费、库区移民经费、集中提取的工资福利费、 统贷统还的利息支出、超出标准的劳保统筹等费用需要由电厂承担的部 分等。
调减因素包括:一次性支出,电厂送出工程上划电网公司后送出工 程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六条 上网电价区分水电和其他电厂(机组)两种情况确定。水 电厂采用近5年平均上网电量; 其他电厂 (机组)原则上采用2001年 的上网电量,但对该年度发电利用小时高于或低于电网直属电厂中同类 机组平均利用小时10%的机组,以直属电厂中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 为基础计算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计算公式 (简化)如下:
水电厂 (机组)上网电价=发电厂成本费用×1.187÷近5年平均 上网电量
其他电厂 (机组)上网电价=发电厂成本费用×1.187÷2001年实 际上网电量或直属电厂中同类机组平均上网电量
第七条 热电联产企业的供热亏损,以2001年财务报表为依据, 按热电联产企业发电成本占电热总成本的比例计入上网电价。
第八条 空壳电厂人工费用,按电厂关停前的发电容量和2001年 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对空壳电厂的人工费用实际补贴额,核定容量电价, 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补贴2年,2年后取消。
第九条 厂网价格分离时的电网输配电价按2001年电网销售电价 水平 (不含国家规定的基金)扣除平均购电价,并考虑线损后计算,具 体计算办法:
输配电价=电网销售电价-平均购电价÷ (1-供电损耗率)
平均购电价= (独立核算电厂购电费+非独立核算电厂购电费+向 其他电网购电费) ÷测算年总购电量
第十条 非独立核算电厂上网电价,由所在省 (区、市)省级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发电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按本办法测算后,报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厂网价格按以上办法分离后,如电力企业经营环境发生 较大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对上网电价或电网输配电价格进行 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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